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
- 栏目:劳动法库
- 发布: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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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务之家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及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会发布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2晋级原则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4.4门类划分
4.5条目划分
4.6等级划分
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
5.10十级
附录A(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A.5职业病内科门
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A.7系统治疗的界定
A.8等级相应原则
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B.5职业病内科门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图B.1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表A.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
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
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
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
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
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
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
表C.5职业病内科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 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杨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眭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杨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180-1996、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854(所有部分)声学 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 7341(所有部分)听力计
GB/T 7582-2004声学 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保护听力用
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 57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 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 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 81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 83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
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01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7放射性性腺疾病的诊断
GBZ 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 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 238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能力鉴定 identify work ability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 医疗依赖 medical dependence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 生活自理障碍 ability of living independence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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